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缓税。 金哥提示,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以及在2021年1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10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确认是否缓缴相关税费。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3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则无需自行确认,缓缴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将一并划扣。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除外。 文/刘颖 图/李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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