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联合主办的“股权投资中‘对赌回购’”专题研讨会在杭州举行。研讨会针对“最惨创业者”事件带给行业的不良影响,共同探讨了如何构建诚信的创业环境,维护良好的创业创投生态等问题。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教授李有星主持研讨会。
法律界:投融资双方应该提升法制意识、遵守契约精神 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叶明,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浙江大学教授李有星等法律专家从“最惨创业者”事件出发,详细阐述了对赌回购中的法理与情理问题。从法理上看,投融资是民商事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相关各方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民法原则,遵守契约精神;同时根据合同的意识自思原则,回购义务承担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从情理上讲,对赌是自愿、平等的,同时也是投资的一个基础,不是强势和弱势的关系;并且投资者背后是LP(有限合伙人)的资金,是LP辛勤创业所积累的,对此也需要注重保护。与会法律专家从多个角度剖析了“雷龙案”,从案件本身来看,本案涉及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对相关法律问题已经分析得很清楚。涉案各方如果对已生效的判决存在异议,建议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 依法行使权利。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通过互联网发声时,采用不恰当的手段宣泄,既不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也可能产生新的侵权行为。专家呼吁通过完善创投行业的体制和机制,打造出一种包容、普惠、多赢的创投生态环境,保护投资人及创业者的利益。投融资双方应该提升法制意识、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共同营造出合作共赢、平等诚信的创投关系。健康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是创新创业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需要投融资双方共同珍惜与维护。 投资圈:“对赌回购”条款本身是一个估值调整协议 作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华睿投资、杭高投、浙商创投、普华资本、金沙江联合资本、浙江赛伯乐投资、盈动资本等知名机构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投资人表示:“对赌回购”条款本身是一个估值调整,是对创业者过高估计项目价值的修正,同时也是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一个平衡,是对投融资双方的一个保护,创业者签了协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风险投资是配置资源的平台,为有梦想的创业者提供资本、资源、服务等。对于想获得风险投资的人,必须要建立一个强大的责任意识,创业者最重要的禀赋就是契约精神,离职不是创始人摆脱责任的理由。除此之外,创业者应该有理性精神,更多的关注点应该在如何把事情做成而不是对估值过度关注。对于投资机构来说,要更强化风险意识和保持良好心态,与创业者深度交流、互相理解。投资人完成投资后,面临着风险。针对违法、违规、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必须要采取法律约束措施,这是对出资人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公义的维护。社会应该了解,投资机构是资金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因此也要承担信托责任。“最惨创业者”事件在网上发酵,极大的伤害了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伤害了投资人的投资热情,而最后损害的一定就是创业者的利益。 创业者:呼吁投资人能够给予优秀的创业者更多的宽容与支持 在创投机构代表发言之后,受邀参会的创业服务机构和创业者代表针对“最惨创业者”事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表示,对于一个与自身领域有所相关的公共事件,要有自己的理解和判断。面对明显有问题、不合理、不科学的网络事件,不采取任何让它升温的行动,才是对事件最好的尊重。在各自观点的分享中,创业者表示,融资过程中签署“对赌回购”协议,确实会带来较大的压力,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融资时签署了“对赌回购”协议,就明白自己可能要承担的结果。在触发“对赌回购”时创业者如果不讲诚信,实际上会给创业者的形象抹黑。从整个创业生态上看,“对赌回购”是有存在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融资双方交易的达成。虽然大多数创业者认真负责,但确实存在有的创业者缺乏对资本的敬畏,以为拿钱很容易,花钱很舒服,却忘记了自己创业的方向和初心。整个创业生态需要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要对不诚信、不努力的创业者进行惩罚,对有理想抱负、勤奋认真、诚实守信的创业者进行肯定,“对赌回购”就存在这样的功能。几位创业者代表呼吁投资人能够给予优秀的创业者更多的宽容与支持,同时相信“最惨创业者”仅仅是个例,绝大多数创业者们都是讲诚信的,是珍惜良好创业生态的。 投资协会:“最惨创业者”事件经不起推敲,但却具有值得警醒的意义。 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斌、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桦、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傅强就如何维护良好的创投环境发表观点。他们表示,回顾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今天的创业投资比起八、九十年代已经有了非常蓬勃的发展,其中退出机制的改善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回购机制在任何时代的退出机制当中都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有了上市、回购等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资金才能良性循环,创投机构才能持续生存发展。在创业项目中,投资机构出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资金,却是小股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相对弱势,是需要例如“对赌回购”等协议去制约大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他们还表示,“最惨创业者”事件从客观的角度去看,其实经不起推敲,但却具有值得警醒的意义。通过简单的“卖惨博同情”就能反转某些既定的事实,这是不正确的。当前创业投资存在诸多的困难,社会对创业投资领域了解不足。这个行业的发展需社会各界给予理解和支持。各协会要推动完善相应的行业政策,结合国内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为创业者、投资者提供支撑。同时协会也要引导大家去真正理解这个行业的运作规则,理解投资人的艰辛与不易,理顺创业者与投资人的关系。创业和投资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产业链共同体,是伙伴关系,大家都是创投生态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创新创业蓬勃发展、投融资十分活跃的当下,绝大多数项目,创业者与投资者都关系和谐、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生共荣,投融资环境处于良性发展的轨道。不诚信的创业者是个别的,但也需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健康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是创新创业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需要投融资双方共同倍加珍惜与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