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哥提醒,办理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业务,一定要注意自己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上的相关记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涉及大病医疗的条款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也就是说,能否办理个税专项扣除需要以“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依据。同时,从12366地方税务局对于纳税人相关问题的回复中可以了解到,必须统一按照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具体费用、支出时间等信息进行个税抵扣审核。所以,纳税人如果出现异地就医,或缴费时间跨年度的情况,就要特别关注自己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的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文/刘颖 图/李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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